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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者:宋俊宏     日期:2017年01月13日 00:00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生产安全管理责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及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我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五同时”原则(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职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并充分考虑“一校两地三校区”的实际情况,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消灭盲点,消灭死角”,实现从校领导到二级单位负责人再到直接工作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和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局面。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其中,由我校相关单位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四条 校领导职责

1.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持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党政机关部门负责人职责

1.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含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下同)负责人职责

1.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3.经常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6.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直接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八条 教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4.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5.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九条 从业人员职责

1.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4.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5.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7.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条 职能部门职责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公有房屋的安全使用、全校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生产、实验室危险品和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进行归口监督、管理。

3.保卫处负责对全校消防和交通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

4.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全校地质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学校修缮改造及各二级单位装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5.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负责全校体育场馆、大学生会堂、学生活动中心的安全使用管理和全校商铺、饮食、校车、医疗卫生、水电气使用及学生宿舍、教职工公寓、校园内公共区域(含道路、绿化、水域、停车场、教学楼等的检查、维修、维护)安全工作以及防雷、防冻、防汛等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6.产业处负责全校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7.学生工作处负责统筹、协调各学院(中心)实施大学生(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

8.团委负责全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大学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

9.教务处负责本科教育教学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

10.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及培养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

11.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全校科学技术研究相关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12.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全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1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留学生教育培养、外国文教专家、外籍教师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14.体育工作部负责全校各种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15.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各类继续教育学生、网络教育学生、培训学生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

16.人事处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纳入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新入校教职工培训,教职工晋升、考核、评奖和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等工作中。

17.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保密安全;在实施保密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场所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18.党委组织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19.党委宣传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20.监察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并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21.战略发展处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同时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把提升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列入发展规划。

22.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要严禁劳动防护用品以任何货币形式替代实物发放。

23.审计处将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畴,并负责对全校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24.校工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监督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心从业人员劳动条件的改善,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要求,向学校提出建议;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5.教师发展中心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范围内各类教职工、各类学生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

2.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

3.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6.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

第十二条 按照“守土有责”、“交叉管理”、“网格化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以单位职能分工和涉及范围为基本界线,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职责以《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相关条款所列的内容为准;对于BOT项目按照《西南交通大学BOT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西交校资实〔2016〕33号)规定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其他未列单位、新设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比照本办法及《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试行)》执行;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及其适用

第十三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或个人,对造成事故、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单位或个人,则依照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问责种类:

1.针对人员:

① 书面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② 诫勉谈话。由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③ 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或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开、点名批评。

④ 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学校或二级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⑤ 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或二级单位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或二级单位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⑥ 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对于中国共产党党员及领导干部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及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和组织调整、处理。

⑦ 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针对二级单位:

① 约谈。由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② 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违规单位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或二级单位内予以公开、点名批评。

③ 停止实验、生产。对违规单位停止相关的实验、生产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④ 一票否决。对违规单位年终考核降级或取最低等级,并取消相关的评奖评优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批评或停止实验、生产,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

1.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2.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3.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4.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5.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6.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7.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8.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9.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10.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11.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12.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停止实验、生产或一票否决,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屡次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

2.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3.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4.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5.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公有房屋、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公有房屋、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公有房屋、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6.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单位或本人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7.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监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职业卫生、劳动安全、消防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七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实施一票否决,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1.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3.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4.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5.由于责任单位未对相关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上级别安全事故的,按照本办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实施一票否决,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同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1.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2.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3.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1.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的。

2.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3.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二十一条 从事危险品科研人员,因违规造成轻微及以上事故的,停止一切涉及危险品的科研实验至少两年。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上述行为中存在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权限

1.校内各单位或师生个人发现有违反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报告。

2.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停止实验、生产的,由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停止实验、生产或实行一票否决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4.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停止实验、生产或实行一票否决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5.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现有规定未涉及的,则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或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6.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确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会同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监察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对应的规定作出决定。

7.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

1.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2.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3.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4.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及组织处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校大学生违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纪律处分及法律责任追究)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第二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第二十九条 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第三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组织处理或追究法律责任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相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校大学生违纪处理相关规定、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事故级别为: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微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安全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则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三十四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及各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责任追究办法,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列事项以《西南交通大学大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为准,如遇与《西南交通大学大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不一致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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