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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来源:   发布者:宋俊宏     日期:2016年10月01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设备是指国家以行政法规认定的、涉及生命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的具体范围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特种设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校区内使用的机动车辆的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相关管理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相关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本办法所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直属单位、业务部门等二级使用单位(含受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下同)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一)对本单位管理和使用的特种设备负有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落实特种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的安全责任。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三)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技术培训,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定期审验。

(四)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改造、维修、年检、报停、报废等相关工作,建立完备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并将资料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五)取得所使用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定期进行检验后取得合格证。

(六)组织或配合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检验,及时整改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七)配合学校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学校各相关行政部门按部门职责,代表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

(二)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制(修)订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购置论证、注册登记、验收、检验、报停、报废、操作人员培训等相关工作。

(四)监督、检查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各部门按以下分工行使监督与检查职责:

(一)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基建项目中特种设备的规划建设及验收,向使用单位移交特种设备有关资料(含使用登记证)。

(二)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特种设备实物接收和实物功能验收工作。

(三)校园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纳入物业管理的各建筑物内的电梯安全管理工作,对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四)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各实验室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各实验室上报的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五)后勤集团在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同时,须履行对本单位所使用的或委托校外公司提供服务的各类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特种设备档案资料进行备案、存档。

第三章 购置、安装、注册、改造、报废

第八条 特种设备购置、安装、改造、维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九条 学校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应符合环保节能要求,不得购买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十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调试、质保期内的维修维护工作原则上由生产厂家负责实施,以确保安装、维护的质量和使用安全。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单位承担的,受委托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维护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第十二条 电梯、锅炉、起重设备、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建设过程中已约定由合同乙方完成并在工程竣工时达到挂牌运转条件的,安装单位须完成安装调试,自检合格,并经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检验合格,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且将登记标志固定在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后,方可向使用单位移交设备及技术资料。各二级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同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第十五条 二级单位拟进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等施工前,应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七条 改造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进行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使用单位要及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改造、维修的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九条 因工作需要须租赁特种设备时,可向有租赁业务并且具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厂家签约租赁。租赁的特种设备其安全管理事宜,由出租方负责,同时服从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停用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提出报废申请。特种设备报废申请批准后,二级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二级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落实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整理、登记并妥善保管随机文件和资料,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组织做好设备的安装、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确保规范、安全的开展特种设备的管理与使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操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二十三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审验。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场所内必须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特种设备的具体使用岗位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二十七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并将检验结论及时报学校相关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要求,气瓶的定期检验由气瓶充装单位进行。

第二十八条 二级单位每月应对本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检查方式可采用自行检查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查结果应做好详细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对可能造成事故的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检查(或抽查)各单位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主要内容为:

(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的落实情况,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情况;

(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检测检验情况;

(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况的特种设备严禁使用:

(一)未完成移交手续的、或未经检验的、或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

(二)已超过检验日期的、或已办理停用手续的、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发生故障而未排除的特种设备;

(五)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或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一条 气瓶使用单位在接收、启用气瓶前,需确认气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气瓶再次充装必须交由具备资质的充装单位进行,不得使用自购气瓶,不得自行充装介质或处理残液。气瓶在存放和使用过程中必须固定,避免碰撞、烘烤和曝晒。易燃、易爆、有毒的压力气瓶,使用时要安放在室外。易燃气瓶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需要同时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集中存放室,存放室需采取必要的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锅炉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落实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备的巡回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交接班制度、水质管理制度,在使用中必须做好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水质化验记录、设备检修保养记录、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 电梯的使用与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 起重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机动车使用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检验制度、交接班制度,保障其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良好,做好使用和维护记录。场(厂)内专用机动车严禁驶出校园。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变化,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要到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特种设备在停用期间可不进行定期检验。

第三十七条 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的特种设备、遇到自然灾害并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前都要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安装(维护)单位自检合格,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租、出借特种设备。

第三十九条 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二级单位应按应急预案及相关法规,及时处理安全事故,并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存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五章 奖惩

第四十条 学校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格、规范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而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须按法规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处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缴纳罚款、罚金。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构成犯罪的,须依法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或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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