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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者:宋俊宏     日期:2016年10月01日 00:00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预防安全事故,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家、四川省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是指按照我校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确认或审批的各级各类实验室实体机构。

第三条 校内各职能部门(指党群部门和行政部门)和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一岗四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模式,实行学校、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学校承担安全监管责任,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代表学校牵头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和通知;

(二)指导、督查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并通知相关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进行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策。指导各实验室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并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管理校级信息平台,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五)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指导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专题工作会;

(七)其他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对实验室的消防、治安、防盗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七条 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军工办负责对承担涉密项目的实验室的保密安全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需要其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协作的,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单位第一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可视情况指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第十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落实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日常检查、隐患台账、隐患整改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安全员1-2人,协助本单位第一负责人或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并负责联系相关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设的实验室(中心),必须指定本实验室(中心)的安全责任人,承担安全直接责任。安全责任人原则上由实验室(中心)主任兼任,各实验室(中心)必须在房间门口明示安全责任人信息及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导师对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科研团队负责人对本人率领的团队、实验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的学生、实验室主任对本实验室的职工,负有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和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应对自身和他人人身安全以及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负责,严格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要求开展实验,并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是学校重要的教学科研场所,所有人员均应凭证进入,并实行登记制度。未经实验室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随意操作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人员操作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进行,出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妥善处理,并根据实际情况逐级上报。实验过程中必须有人值守,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暂停或终止实验,无法暂停或终止的,应委托适当人员值守。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应在门口公示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报警电话、涉及危险类别等信息,在室内醒目位置悬挂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必要信息,在可能发生人身伤害的场所或设备旁悬挂相应的危险警示标识。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应做好劳动防护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急救用品。

第十八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操作或实验准备时,必须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采取防范措施,做好安全防护,并有第二人员陪伴,陪伴者应能清晰并完整地观察操作的全过程。

第十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机械设备的使用安全,安装必要的防护装置,严格按规章操作,定期检查维护,避免卷入、夹伤、割伤、绞伤、烫伤、砸伤和摔伤等伤害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注意用电安全,禁止使用非实验用途的电加热器具,不得随意改造实验室电路、私接乱拉电线、超负荷用电,电源控制箱附近不得堆放物品。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属于学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了解各类易燃易爆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交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将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西南交通大学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责任,做好申购、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回收、培训等相关工作,落实“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西南交通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锅炉、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场内机动车等特种设备,特种设备须取得使用登记证并定期进行检验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定期审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放射性物品和射线装置,取得“许可登记”方能开展相关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职业病体检,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持证上岗。射线装置辐射工作场所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安全。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应放置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产生的放射性废源废物要及时送贮,按规定处置。

第二十六条 使用动物、微生物的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防护条件,做好实验动物的饲育、检疫、防疫等工作。废弃物(包括动物残体等)应进行高温高压灭菌处理或委托专业单位处理。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室,还应严格遵守国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备案或取得国家认可的资质,严禁在生物一级、二级实验室内开展高致病性微生物研究。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注意安全保密工作,增强信息安全意识,注意保护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涉密实验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定密,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应采取措施提高实验室防盗能力,保障实验室财产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应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新建和改扩建实验室时须考虑有害物质、有毒气体的处理方案。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按照仪器设备的运行要求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断水断电、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定期检查维护,保持状态良好,不得带病运行,避免实验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好运行记录。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钥匙的配发、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严禁私自配置或转借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实验室,应对各类进入人员设置相应的级别,对于门禁卡丢失、人员变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存放,摆放整齐。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严禁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第三十三条 实验结束后,应关闭实验仪器设备,切断电源、水源、气源,整理好现场,做好出门登记,关好门窗后方可离开。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措施,迅速处理,制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立即上报学校,主动配合事故分析调查、善后处理,不得瞒报谎报,不得无故拖延。

第四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师生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培训考试系统上完成学习并考核通过后,还应在实验室接受有关的安全风险、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培训或提醒,方可进行实验操作。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安全运行保障机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将应急预案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室必须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结合本学科、专业特点,面向全体学生开设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举办专题讲座或知识、技能竞赛等活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相关情况纳入对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考核范围。

第三十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开展全校范围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对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检查与整改

第三十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普查和各类安全专项检查,随机进行实验室安全抽查,及时按上级要求完成相关安全专项检查。

第四十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记入安全隐患台账,并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按照“登记——通知整改——追踪整改情况——复查——核销”的模式,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实现实验室安全动态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每月全面排查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并于次月1日前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月度报告。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下设的实验室必须执行每日安全报告制度,在完成实验室安全巡查之后,通过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实验室安全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积极配合由校内外各级部门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及时按要求提交相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建立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按照“登记——整改(或上报职能部门处理)——复查——核销”的模式,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四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请求处理。在处理完成前应采取停用设备或实验室等必要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室对各级各类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拒不整改(连续3次发出整改通知未果),或整改不到位(连续检查3次发现安全隐患仍然存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请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对实验室封门直至整改达标,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实验室或其所在学院自行负责。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有权暂停设备、用房、专项建设资金等条件支持,以确保学校资产安全。

第四十六条 对拒不配合或阻挠安全隐患整改的人员,实验室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有权向其发出整改通知。对连续3次收到整改通知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实验室有权对其作出禁入限制(如取消门禁系统的进入权限),有权中止其在实验室的一切实验行为,有权请求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纳入其实验室工作年度考核的考查范围。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和相关人员按照《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进行职工年度工作考核时,应考查其实验室安全工作业绩。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并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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