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西南交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坚持“一岗四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各级、各个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履行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因未履职尽责或因管理不当等工作失误而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依据本办法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章责任追究范围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种类:
(一)针对人员:
1) 书面检查;
2) 诫勉谈话;
3) 通报批评;
4) 取消评优评奖、升职升级资格;
5) 责令经济赔偿;
6) 行政处分;
7) 移送司法机关;
(二)针对二级单位:相关单位年度工作考核“一票否决”。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对象:
(一) 相关人员:
1) 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2) 实验室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教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3)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的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4) 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5) 校级责任领导。
(二)相关单位:
1)发生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
2)负有监管不力、失职渎职等责任的职能部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
(一)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万元(含)至2万元(含),或人员轻伤,或消防车进入校园;
(二) 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2万元—10万元(含),或有人员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含)以下急性中毒、致病;
(三)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导致学校或他人财产损失10万元以上,或2人(含)以上重伤,或有毒有害试剂、病原体、放射源等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急性中毒、致病,或人员死亡。
第三章人员责任追究
第七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责任追究对象
| 责任追究种类
|
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 通报批评、警告
|
实验室负责人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教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 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
|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
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
(一) 违反或指使他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冒险作业;
(二) 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
(三) 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四) 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检查等工作;
(五) 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
(六) 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七) 未根据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的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八) 未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八条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的相关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责任追究
责任种类
追究对象
| 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
| 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 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
|
直接责任人(含学生)
| 教职工处以警告、记过;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同时取消其一年内(从宣布处分之日起开始计算,下同)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教职工处以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学生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教职工处以开除;学生处以开除学籍
|
实验室负责人
| 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研究生导师、实验指导教师、科研团队负责人
| 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或指导学生实验资格三年
|
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
| 通报批评、警告。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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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
| 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两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降级、撤职。同时取消其三年内各类评奖评优、升职升级资格
|
|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
(二)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上报,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安全事故;
(三) 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的定期检修和维护,造成安全事故;
(四) 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
第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管理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导致实验室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一) 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二) 接到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或未及时通知其他职能部门处理,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三) 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的相关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监管不力、失职渎职,致使发生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
第四章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和职能部门责任追究
第十条 发生本办法所定义的一般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当年年度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 发生一般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的实验室安全分值为零;
(二) 发生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实验室工作考核分值为零,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二等,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三) 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当年本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且不得参评任何单项考核奖励。
(四) 一年内第二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按本条追究方式升档处罚,即一般事故按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按重大事故处理。发生第三次及更多实验室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从严从重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一条 对本办法所定义的较大及以上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当年部门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 对较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最高为二等,且不得参评进步奖、奉献奖等单项考核奖励;
(二) 对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当年部门年度工作考核结论直接降为最低等,且不得参评进步奖、奉献奖等单项考核奖励。
第五章其他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责令经济赔偿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责任人、职能部门的赔偿额度按下文中责任追究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校级领导因领导不力、管理失职致使实验室发生严重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按上级部门的意见或决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涉密实验室发生泄密事故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行为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六章责任追究权限和程序
第十六条 对学校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会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以及责令经济赔偿额度建议,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后提交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渎职和腐败行为,由学校监察处负责牵头查处。
第十七条 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对校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权限与程序,按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实践性、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第一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需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做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无人员伤亡的事故,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条 教职工或学生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者,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