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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来源:   发布者:宋俊宏     日期:2016年09月30日 00:00   点击数:  

《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全文下载)

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明确我校各单位和各类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生产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生产工作是指我校教学、科研、实验、交通、消防、网络维运、生产经营、医疗卫生、饮食服务、基本建设、修缮改造、后勤服务、学生活动、自然灾害、水电气使用、危险品使用及特种设备使用维护等各类活动。安全生产是指不造成人员伤亡、不造成职业病以及不造成财产损失的生产工作。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范围内从事上述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我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监督执行;对师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管理;开展安全生产培训、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妥善处理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等;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我校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逐级负责、重在预防”、“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坚持“五同时”原则(各单位及师生员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职工作的同时,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并充分考虑“一校两地三校区”的实际情况,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实现从校领导到二级单位负责人再到直接工作人员的全员安全生产和从决策层到管理层、执行层、操作层的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局面。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督查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其中,由我校相关单位委托有关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委托单位负责。

第六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是各单位和教职员工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则依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1.学校成立“西南交通大学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长:书记、校长

常务副组长:分管资产与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

副组长:分管保卫、后勤、校园规划与建设、学生工作、峨眉校区的校领导

成员: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学生工作处、校园规划与建设处、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校团委、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工会、人事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文科建设处、产业处、峨眉校区、体育工作部、附属中学、子弟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2.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要求,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安全生产相关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需要学校层面解决的安全隐患,研究提出对安全事故责任人、相关人员、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意见。

3.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实施、协调和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具体职责是:建立健全全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体系和相关工作制度,加强全校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全校安全生产大检查;召开全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组织落实全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加强对全校各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督办;撰写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等。

第八条 党政机关部门

1.对本部门内部(含下属和挂靠单位,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落实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含业务部门和直属单位,下同)

1.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2.组长由本单位正职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本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担任,成员由各系、部、中心等负责人及安全责任人等组成。

3.领导小组设秘书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联络员一人,负责协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学校每年年初与各二级单位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各二级单位应与其下属单位、挂靠单位、业务委托单位以及安全生产岗位责任人签订安全工作责任书,层层分解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第十一条 全校各单位应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作为本单位以及各安全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员(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以及相应安全生产活动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报告等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校领导职责

1.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保证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在学校的贯彻执行,提出全校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学校议事日程,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组织、财力、物力保证。

2.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校领导对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主持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落实上级布置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负责审定学校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以及相关文件;部署并组织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3.分管其他工作的校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做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所分管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部门负责人职责

1.正职领导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实施对本部门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部门副职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教学科研单位负责人职责

1.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全面负责。

2.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履行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3.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

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学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知识,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技术;对本单位或本场所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及时反映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状况,提出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

3. 经常开展本单位或本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组织整改;发现有危及师生生命安全或其他危险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

4.督促本单位或本场所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确保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对于特种设备、危险设施落实安全负责人,有效期届满前向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保证特种设备的按时年检。

6.对单位和个人的违章违规现象且不予整改的行为,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单位或直接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六条 教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2.按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

3.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仪器设备、设施。

4.结合岗位实际,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报告;发生事故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事故预案程序处理,做好记录、保护现场。

5.加强自我保护,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有义务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6.负责对所带学生的实验和实习、实训教学工作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职责

1.从业人员指在我校直接从事第二条所列工作事项的各类人员。

2.从业人员应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在从业范围内,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设备及配套设施的安全情况;完成作业后,必须清理设备和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关好门窗,确保安全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向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从业人员应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定期维护和检修;发现设备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严禁设备设施带故障运行。

6.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从业人员应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提供情况。

8.外出从事生产活动的各类人员,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遵守属地单位及生产活动场所的安全生产规定。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职责

1.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负责及时批转下发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文件,并督促检查承办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及时转达校内各单位报送学校的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报告、报表、简报、信息等。

2.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全校公有房屋的安全使用、全校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生产、危险品和实验室特种设备的安全工作进行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实验室安全考试准入办法、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公有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等;牵头定期检查实验设施设备安全运行情况,重点部位自动监控、泄漏检测报警、通风、防火防爆设施设置维护及运行情况;尤其注重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购买、运输、存储、领用、登记、回收、废弃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制度落实情况;加强对学校危化物品保管人员和实验人员的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能、应急措施、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安全培训、管理等。

3.保卫处负责对全校交通和消防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管理办法、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校园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等;与二级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分解落实消防责任制;负责监督、检查、维护学校的监控设施、消防设施等安全生产相关设备设施的正常使用;负责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负责校内道路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并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事故及其灾害事故的调查工作。

4.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全校地质灾害、基础设施建设及大型修缮改造工程项目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管理办法;对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审查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根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确保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项目审批和验收要符合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新建设备设施,要协助使用单位落实相关人员培训工作;工程招标过程中要审查投标单位的相关安全资质、安全证书;签订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负责组织对所负责工程的安全验收和鉴定。

5.后勤保障处(后勤集团)负责全校体育场馆、大学生会堂、学生活动中心的安全使用管理和全校商铺、饮食、校车、医疗卫生、水电气使用及小型修缮工程、学生宿舍及教职工公寓安全工作以及防雷、防冻、防汛等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饮食安全管理办法、医疗卫生安全管理办法、水电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建筑物修缮维修装饰安全管理办法、校内车辆安全管理办法、学生宿舍及教职工公寓安全管理办法等;对后勤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审查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资质审查,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要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对承包、承建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协调、管理;严格落实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动用明火等规章制度;负责组织制定所属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程,并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监督管理责任;负责对全校电气线路、变电设施、供用水设施以及所属运输车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检验,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确保学校水、电、气、交通车辆等设施的安全运行。

6.产业处负责全校校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校办产业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并督促各单位完善有关制度、组织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校办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7.学生工作处负责全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及日常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大学生安全教育实施办法、大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办法等;在新生入学教育和日常思想教育中,向学生宣传国家以及学校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研究制定有关学生工作方面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要把学生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学生在生产活动中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善后处理。

8.团委负责全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大学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校大学生社团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大学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参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师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9.教务处负责本科教育教学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将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安全通识课程等纳入本科生教育教学体系,研究制定本科生教育培养工作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在教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方面的要求;认真做好学生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10.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教育教学及培养安全的归口监督管理。将政治安全、意识形态安全、安全通识课程等纳入研究生教育培养管理体系,研究制定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相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要把研究生遵守安全生产法规作为评优评奖重要内容之一;在制定和审查实验教学、工程训练、实习实训等实践教学大纲时,应将安全教育列入计划,并督促执行;在研究生导师培训、教学检查、工作考核、教学管理等过程中要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将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一项重要指标。

11.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负责全校科学技术研究相关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科学技术研究安全管理办法,注重科研保密安全管理;科研、生产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试验和危险性较大的科研项目时,由承担科研项目的二级单位提出申请,进行安全论证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安全负责人;签订和审查合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参加科研、生产开发项目的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分析、处理。

12.信息化与网络管理处负责全校信息网络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负责对全校信息网络系统的统筹管理,切实落实信息安全技术工作责任制,完善信息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管理。

1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全校留学生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留学生安全管理办法;协调有关单位做好来华留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14.体育工作部负责全校各种体育活动安全工作的归口监督管理。落实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学校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15.人事处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纳入岗位设置,人员聘用,新入校教职工培训,教职工晋升、考核、评奖和单位工作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按照国家规定,合理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使人员编制、人员素质与所担任的任务相适应;将安全生产教育纳入新入校教职工岗前培训中,新职工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职工晋升、评奖的主要考核内容之一;在分配职工从事特种作业和有害健康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和女工保护方面的规定,并考虑从业人员身体素质等条件;对职业禁忌症人员和因工伤、职业病不能从事原来工作的职工,应妥善安排适当工作;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提出处理意见;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执行对事故责任者按学校相关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

15.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保密安全及各保密场所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在实施保密方案时,要充分考虑保密场所安全通道等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16.党委组织部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干部培训、考核、晋升等工作体系;教育干部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把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的重要内容。

17.党委宣传部要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校园电视、广播、报纸、橱窗、网络等媒介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18.监察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再监督,并参与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19.战略发展处在编制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时,要同时提出安全生产要求,把提升学校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列入发展规划。

20.计划财务处根据国家和上级规定,按照实际需要,确保安全生产工作、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科技所必需的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监督专款专用;要严禁劳动防护用品以任何货币形式替代实物发放。

21.审计处负责对全校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相关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

22.校工会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监督和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关心从业人员劳动条件的改善,反映广大教职工有关安全生产的合理要求,向学校提出建议;参与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23.教师发展中心协助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第十九条 教学科研单位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落实学校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监督管理。

2.在本单位各场所、各危险点均应设立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岗,负责日常生产活动中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报告工作。

3.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隐患及时整改;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和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素质,确保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保证本单位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落实特种设备、危险设施的安全负责人;对新建设备设施,及时落实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6.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定期与下属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制订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开展专项演练。

第二十条 其他未列单位、新设部门和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比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执行;凡因机构调整,其安全生产职责随调整后的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安全生产措施与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计划,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布置、督促和检查学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第二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须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专人落实,限期整改;发现重大、特大事故隐患的,要责令立即排除,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加强防范、严格管理,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需要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工作职责,保障安全投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

各单位必须根据自身的情况和特点,制订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张挂在醒目的地方,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时,承包合同中必须有保障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内容,并应明确规定各自应负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参加安全培训,以具备安全管理和处理事故的能力。

各单位要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与其职业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劳动者必须按规定参加安全知识培训。

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参加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的作业要求,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做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工会在发现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或者教学、科研、生产经营过程中有明显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二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要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并应具有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有技安、消防等部门参加。

第二十八条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对高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有害人体健康的场所和环境要加强监督治理和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提供和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教育和督促相关人员按规定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劳动防护用品移作它用。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十条 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性的教学、科研、生产、开发项目,从立项开始必须建立安全性评审制度。

第三十一条 积极推行安全生产科学管理,逐步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学校各单位和个人执行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重点:

1. 查思想:查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是否正确;查安全生产的责任心是否强;查对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是否敢于斗争。

2. 查制度:查安全生产制度的建立和健全情况,是否有无违章作业情况;查安全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没有违章冒险作业现象。

3. 查纪律:查岗位上劳动纪律、安全纪律的执行情况,有没有擅离岗位、做与安全生产无关的事。

4. 查领导:领导是否把安全生产摆到议事日程;对安全生产成绩显著的师生员工是否做到及时表扬和奖励;对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的责任者是否进行严肃处理;生产与安全是否做到了“五同时”。

5. 查隐患:是否做到了文明、安全生产;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形式:

1. 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学期开学后30天内和每学期结束前30天内以及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前,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着重检查各部门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安全自查与隐患整改执行情况、安全教育与岗位培训情况、安全管理档案建立情况等。

2. 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1次定期检查,同时要根据职能范围内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定期或者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每次检查要制定检查计划,对职能范围内和本规定所列重点领域,全面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次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汇总、建立档案,并形成专项检查报告和工作台帐,提交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分析。

3. 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各教学科研单位要形成安全生产自查、预判、分析、评估长效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堵塞管理漏洞、强化源头治理。凡寒暑假、节假日放假前及重要活动前,应组织进行全面深入细致彻底的安全大检查,检查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和时点,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制表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评估。排查情况、整改方案和整改结果,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在本单位内部公布。

4. 岗位性安全生产检查:师生员工每天要对自己所在岗位、作业现场工作、生活场所进行安全自检(包括对所带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实习、实践场所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设备安全状态、安全防护装置有效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场地安全规范符合情况、个人防护用品、用具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要坚持普遍检查与专业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岗位性检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要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按隐患整改“五到位”(时间、责任、措施、资金、预案)原则落实整改,分清责任,一定要按“三定”措施实施,即:定项目、定时间、定具体完成项目的人,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立即逐级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建立检查与隐患整改台账,将每次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存档。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或安全隐患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情况,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有针对性地向有关单位发出安全检查通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或其它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要求限期整改、学习借鉴或警示警告等。

第六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八条 实行学校、部门、岗位三级安全教育。教职员工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能上岗。

1.学校教职员工安全教育由人事处牵头组织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进行教育;校内企编人员的校级安全教育由人事处委托人员所在部门进行。

2.部门安全教育由各部门自行组织。

3.岗位安全教育由岗位所在单位组织。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校内调动、变换工种、休假半年以上、更换试验项目、更换产品、采用新工艺、使用新装备时,须进行岗位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 凡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如电工、电焊工、锅炉工、压力容器操作工、起重工、爆破工、金属焊接工,校内专用机动车辆驾驶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危险作业人员等在“三级安全教育”或变换工种教育的基础上,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考核与复审教育,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方能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 领导干部及专兼职安全员的培训教育

1.领导干部根据国家规定参加主管部门及省市安全培训和再教育。

2.每年由职能部门组织对专(兼)职安全员进行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第四十二条 全员安全教育

各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要突出重点领域、重点岗位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结合国家“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对本部门师生组织专题安全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参加人员、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及效果。

第七章 应急处置预案与演练

第四十四条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应急处置组织及其职责、应急处置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方案、应急处置组织的训练及定期演练、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的储备和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制定学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十六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及归口管理职责,制订相应的专项应急处理措施或专项预案,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按规定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四十七条 各教学科研单位根据学校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或针对重点岗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或专项应急预案,并持续修订、完善,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应急装备、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各单位如有应急特殊需要,应向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提交配备方案,并负责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四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教学科研单位结合本单位或重点岗位实际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五十条 各单位建立演练档案,记录演练实际情况,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第八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五十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立即向主管领导和有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报告(特别紧急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要立即向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向学校或上级管理部门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得破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和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五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工会、人事处、监察处等部门组成学校事故调查处理组,严格实施“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师生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原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与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事故调查处理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严格遵守调查纪律,保守调查秘密。

第五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质;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五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事故抢救情况;

(三)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质;

(六)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八)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名单;

(九)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在牵头部门的主持下,经过科学分析、充分协商,形成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对于超出事故调查处组专业能力范围的事项可聘请专业人士或通过专业机构等方式进行调查、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组对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事故调查处理组的牵头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协商处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认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存在问题的,可以责成事故调查处理组进行复查或者补充调查。

第五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90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八条 事故调查处理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十九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事故调查处理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有关费用由事故单位支付。

第六十条 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接到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项管理规定和本规定作出事故处理决定。

第六十一条 事故处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的性质;

(二)事故的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四)事故防范措施和整改措施。

第六十二条 事故单位或有关人员应当自收到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情况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六十三条 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对事故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四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九章 考核与问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将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年度考核中,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网络、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安全教育与培训等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的落实情况及安全事故发生处置情况。由学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进行考核。

第六十六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1.按照本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措施保障有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2.单位领导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全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3.单位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

4.在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消除职业危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或者有重大贡献的。

5.在安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取得科研成果、获得上级部门表彰,或者提出切合实际、行之有效并被采纳的合理化建议者。

6.发现事故征兆,及时采取果断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在事故隐患处置、事故抢险救护中表现突出的有功单位或个人。

7.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个人。

8.考评期间,单位所属各类人员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产事件和事故。

奖励方法:授予荣誉称号或作为单项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六十七条 学校各级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及发生的安全事故,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在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行为人为直接责任人。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将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责任时视事故情节、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具体情况按照第六十八条至第八十二条执行;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十八条 问责种类:

(一)针对人员:

① 检查。违规行为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作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② 约谈。由学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所在单位对违规行为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③ 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行为人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内予以公布。

④ 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违规行为人丧失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评奖评优的资格,或取消违规行为人的职级、职务晋升资格。

⑤ 责令经济赔偿。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学校有权要求违规行为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⑥ 行政、纪律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规定、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对于中国共产党员及领导干部还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员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员问责条例》及领导干部管理规定进行相应的问责和组织调整、处理。

⑦ 移送司法机关。违规行为人具有违法行为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针对二级单位:

① 约谈。由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违规行为单位负责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② 通报。以一定形式将违规单位的违规事实等情况在学校予以公布。

③ 停止实验、生产。对违规单位停止相关的实验、生产活动,进行安全整改。

④ 一票否决。对违规单位年终考核降级或取最低等级,并取消相关的评奖评优资格。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六十九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视情节对相关单位进行约谈、通报或停止实验、生产,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检查、约谈或通报:

(一)未按要求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应急处置预案等)。

(二)未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未履行安全教育培训职责的或不认真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四)未配备必要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易制毒化学品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造成安全隐患。

(六)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各类仪器设备等。

(七)违反、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安全准入制度、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保密安全、水电气消防(包括防雷、防汛)安全及日常内务安全规定。

(八)未对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定期检修和维护。

(九)不服从、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开展各类安全检查工作。

(十)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认真整改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

(十一)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或隐瞒不报。

第七十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对相关单位进行停止实验、生产或单位考核一票否决,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屡次发生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二)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不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四)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或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本单位管理和检查,或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五)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可以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有义务采取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但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六)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单位或本人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一般财产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

(七)对涉及职业危害因素或劳动安全危险设施的新、改、扩建项目没有上报学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没有做到职业卫生或劳动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而造成安全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一条 对违反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对相关单位考核一票否决,应视情节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实际损失的责令其赔偿相应损失:

(一)由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负责的职责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或给学校或他人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二)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措施处置、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

(三)由于违反国家各级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善、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四)因未履行安全职责,或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有效整改和报告上级领导的,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五)由于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从而造成安全生产事件或轻微事故发生的。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日常管理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从重或加重处理。

1.安全隐患问题或安全生产事件、事故一年内出现二次及以上的。

2.针对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学校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按期整改的。

3.针对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告知后,仍不整改的。

第七十四条 从事危险品科研人员,因违规造成轻微及以上事故的,停止一切涉及危险品的科研实验至少两年。

第七十五条 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实行责任跟踪追究制度,已调离岗位的责任人员在任职期间有责任追究情形的,应当追究。

第七十六条 对于在上述行为中存在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责任追究权限

(一)校内各单位或师生个人发现有违反安全相关规定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学校报告。

(二)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教学科研单位范围内作出检查,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停止实验、生产的,由教学科研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三)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职能范围内作出检查,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或停止实验、生产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研究决定。

(四)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要在全校范围内作出检查,约谈,通报,取消评奖评优、职级职务晋升资格,停止实验、生产或实行一票否决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五)违反安全相关规定,需责令赔偿损失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如遇现有规定未涉及的,则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提出建议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提交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六)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确定责任并提出处理建议后,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会同学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工会、监察处、学生工作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对应的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七)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七十八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发现违反安全相关规定的行为时,相关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事故调查处理组应当查清事实、收集证据,认真做好调查笔录,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并配合调查工作。

(二)在对责任人或单位做出责任追究决定之前,应告知其拟追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三)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送达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负责人。直接送达决定书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四)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处分程序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校大学生违纪处分、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申诉与处理

(一)被追究人或被追究单位,对责任追究决定(不含行政、纪律处分)有异议,可在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或者应当知道该责任追究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责任追究作出部门或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材料。

(二)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申诉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受理期限。

(三)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责任追究所依据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应当撤销该责任追究决定,重新审查。

(四)在受理申诉期间发现适用规章制度错误、对违规行为情节认定有误或责任追究种类适用不当的,应当变更责任追究决定。

(五)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的执行。

(六)被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申诉程序及处理应按照学校教职工行政处分、学校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或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程序执行。

第八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事故级别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轻微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安全事件,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一条 由政府部门负责处理的事故按政府部门的处理意见执行。

第八十二条 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管理职能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并报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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